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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小讲堂】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发布时间:2025-07-02

你看中他的利息 他盯上你的本金

投资养老 本钱不保 莫让养老变坑老

所谓内幕和消息 全是骗子在使计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惯用套路

1 “画大饼”

高息回报吹上天,稳赚不赔是谎言。

项目火爆假宣传,名额有限骗你钱。

不法分子会编造一个或多个高大上的项目,用高额利润、丰厚回报吊足群众胃口,使其产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错觉。

 

2 “充门面”

 

虚假项目包装妙,政府背书造假照。

豪华办公撑场面,步步设局等你跳。

明星代言名人站台政府支持等噱头成为犯罪分子撑场子的工具,他们为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不惜豪掷千金制造声势,目的就是增加他们的合法感

 

3 “杀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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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介绍别轻信,内部福利要留心。

拉你入伙赚提成,最后全成接盘命。

不法分子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会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已获得高额回报的亲身经历,用限时限量的内部福利作为诱饵,拉拢亲友、同学等身边人加入,使得集资金额的雪球越滚越大。

 

4 “速跑路”

前期返利尝甜头,等你加码就收钩。

突然崩盘卷钱逃,血本无归心最痛。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不法分子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让群众尝到天上掉馅饼的甜头,以致放松警惕,在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非法集资人开始收网、原形毕露,致使众多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 不受高息回报诱惑而冲动投资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不法分子就是抓住部分投资人害怕风险但金融投资知识匮乏的特点,编造高利保本的骗局骗取资金。不要轻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等虚假宣传,保持理性科学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责任意识,尤其是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多通过正当途径了解一些投资知识,多问一问自己的子女家人,正确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切莫因一时冲动被骗入局。

 

2 不轻信任何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

 

要通过正规渠道来购买金融产品,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营销经理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通过正规途径进行确认并认真考虑后再行动,要坚决远离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范围经营、经营异常的机构。

 

3 不轻易投资不透明、不了解的产品或项目

 

不要被铺天盖地的宣传迷昏头脑,尤其是大额投资类项目,要认真了解项目的真实性、资质、市场行情、潜在风险等,对看不懂风险的项目要远离,不要被各种噱头所迷惑。要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切记!切记!切记!

 

暴利诱惑是圈套,不懂不投是正道。

 

莫贪意外飞来财,捂紧钱包最重要!

 

 

四、主要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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