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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辟谣作品展播】信息时代下,何以“隐身”?

发布时间:2023-08-02

第一届菏泽市优秀网络举报辟谣作品征集活动获奖作品

作者名称:孙安琪

作品类别:文章类




信息时代下,何以“隐身”?

电子钱包逐步取代“纸币”,网上购物成为当下潮流,一部手机即可“行走天下”,在如今“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作为“数字存在”的我们享受了网络带来快捷便利同时也存在着个人信息泄漏、隐私被曝光风险甚至被推销电话骚扰不厌其烦。

“您好,这里是XX售楼处,请问您的房子已经租出去了吗?”“您好,我是XX教育中心的老师,为孩子准备了免费体验课,可以尝试一下”……曾几何时,只要在某一个房屋租赁公司登记一条信息,随之而来的,便会有无数“热心人”帮您推销、推介房屋。选择在一个教育机构留下联系方式,就相当于昭告全网教育机构。尽管国家层面一而再再二三强调,从企业到个人都不得强行绑架用户、盗用用户信息,但最近几年这一问题一直层出不穷。此时的个人信息成为了众多商家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的“利益”,甚至成为赚钱谋利的工具,他们在侵扰群众生活安宁的同时,也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沉浮于海量的网络信息,享受着网上冲浪的快感,使大家习惯于沉浸在自身编制的“信息茧房”之中。在下载手机APP时,常会弹出《个人信息保护指引》,然后被要求选择“使用您的地理位置”“允许访问媒体内容和文件”等,一旦点击“允许”,个人信息即刻上传至互联网服务器,个人隐私将不再“隐私”。从购物时的密码支付,到二维码支付,再到刷脸支付,人们主动拆下了个人隐私的“防护网”,成为“有心人”的窥探目标。不仅如此,手机里面的定位服务、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快递包裹上面的姓名、电话……都有很大可能将个人信息“公诸于世”。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可能会引发骚扰电话、诈骗短信、人肉搜索等信息安全事件,或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各类不当的非法活动。

近年来,二维码付款时,他人盗刷的案例屡见不鲜,因刷脸泄露个人信息,造成财产损失的人员接连不断2023年4月12日人民日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既涉及健身房、旅游景区等强制采集人脸信息,非加密传输、违法存储、未定期删除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也涉及行政部门在政务公开过程中未能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造成信息泄露安全隐患等问题。据了解,全国检察机关2022年共立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000余件越来越多的泄密事件让更多人享受网络信息的同时,更关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2021年8月20日,经过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等,共同形成了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多层次、多领域、结构复杂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打击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提供了法律制度靠山。

大数据是网络时代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制度靠山,相关部门、行业、平台和用户要从整体思维、系统思维、法治思维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全过程做好信息采集、储存、使用、共享、披露等各环节,实行全链条闭环管理,从源头上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屏障。作为公民的我们,同样需要以自己的行为捍卫个人信息安全,养成“非必要不提供”个人信息的良好习惯,学会向街边邀请填写问卷调查的人员说“不”,能够理智抵制因安装或注册某个APP就可以获得精美小礼品的“馅饼”诱惑,做到快递邮件“随取随删信息”,及时删除在公共场所打印的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开外部链接……以实际行动学会在没有隐私的时代中做好保护性“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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